柔性调解纾民困 法理情理两相融
2026-10-12 15:51: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田梦云 | 点击量:537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田梦云)物业服务关系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当家庭重大变故遇上物业合同纠纷,如何平衡合法诉求与现实困境?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运用先行调解机制,柔性化解一起物业纠纷,既厘清法律权责,又体恤群众难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某物业公司系辖区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李某为该小区业主,李某房屋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按照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收物业费。自2019年3月至2026年8月,李某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1000余元,依照合同约定还需承担违约金4500余元。物业公司经上门、电话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区法院。

据了解,李某拒缴物业费源于一场家庭意外。其丈夫在小区公共区域健身时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李某便以此为由长期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承办法官查明,李某丈夫摔伤属于自身不慎造成,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承办法官同时关注到李某的现实处境:李某在超市务工,仅靠每月3000元收入维系全家开支,丈夫重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家中还有两名子女在校读书,家庭经济负担十分沉重。

为避免矛盾激化,案件交由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向双方厘清法律关系,释明物业服务义务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区别,告知李某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当通过提起侵权诉讼的途径另行主张,不能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消极对抗。同时积极做通物业公司思想工作,引导企业体谅当事人家庭遭遇的重大变故,立足实际作出让步。

经过耐心沟通协调,物业公司充分考量李某家庭的实际困难,自愿予以费用减免。在法院的促成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支付部分物业费,余款约定限期履行,物业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化解。

该案的妥善处理,为同类纠纷划定了裁判参考边界。小区内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并不直接等同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业主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宜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法院没有机械套用合同条款,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兼顾法理与人情,通过先行调解促成企业让渡部分权益,减轻困难群众经济压力。

下一步,永定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多元解纷效能,用好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物业、邻里等涉民生案件,在办案中兼顾法律尺度与司法温度,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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